广州狗狗游泳的地方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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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5月,广州市民黄先生将爱犬送回位于海珠区的宠物店寄养,但几天后他接到店家电话却得知其被“弄丢了”。无奈之下他将该宠物店告上法庭索赔。 近日,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判:被告宠物店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元。 黄先生说,去年5月下旬,他在某宠物网站看到海珠石溪路经营着一家名为“宠爱有家”的宠物店的店铺广告,遂与经营者罗小姐取得联系。经协商后,双方约定由罗小姐代为寄养其心爱的萨摩耶犬“小乖”3天,费用为300元。 黄先生支付了寄养费后将宠物狗送到指定的宠物店内寄养。然而三天过去了,黄先生并未收到店主发来的小乖信息或视频,于是他拨打了店主提供的电话,却被告知因小乖乖在寄养期间咬坏了很多东西,所以被转手卖给了别人,而新主人并不愿意提供联系方式给他。 “我赶紧打车赶去石溪店,发现店已经关了。”

庭审中,被告罗小姐辩称,由于当时店里没有生意,她就把小狗放到店外玩耍,没料到小乖竟跑得不见踪影;后来她又到店里附近的广场寻找,也没能找到。因为找不到狗她就关掉了店面。 而原告则认为,自己从2011年起就饲养“小乖”至今已有五年多的时间,感情深厚。同时,被告作为专业从事犬只寄养业务的商家,本应该更加注意防范出现这类事情,但却由于未尽到谨慎保管义务而造成小乖走失,给黄先生带来了很大损失和精神痛苦,因此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,包括支付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.9万余元。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,被告表示不予认可并提出反诉请求,认为涉案小狗价值不高且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,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,宠物是陪伴人们日常生活的好伙伴,原告对自己的宠物狗具有高度的情感依附性,而被告作为一个专业从事动物寄养的企业,应当对宠物狗具有更高的妥善安置和照顾的注意义务。现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经营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审慎义务,造成原告的爱犬丢失,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黄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4万元,驳回被告宠物店的反诉请求。

于国栋于国栋优质答主

我曾经在番禺南村镇的华南碧桂园那边的游泳池看到很多狗在游。 我家狗经常去那里玩,每次回来都一身湿漉漉的。 不过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游泳池,还是就是那种普通的水池。 而且现在也不是夏天所以不知道那些水是不是很臭呢

另外如果题主是想说宠物店的话,我在番禺区大石镇那个百佳超市附近的“爱犬屋”里面就有见到过有卖泳具的,但是我没买过,因为我家不是泰迪贵宾犬或者贵宾犬。

我觉得买泳装不一定要到宠物店啊,淘宝也有卖的吧! 其实我想说的是,最好不要在游泳池里放任何东西给动物们喝水喝食物! 因为那些水里有可能会有寄生虫! 如果实在要去这些地方玩水,请带够干净的水让它们喝。 请善待每一个生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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