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为什么禁养大型犬?
首先明确一点,禁止饲养大型犬、烈性犬,目的是防止犬只伤人,防止人患狂犬病的巨大健康隐患;另一方面,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。 从历史来看,我国对狗的管控一直是比较宽松的。早在汉代,就有“犬冠”这种礼帽(见【汉书】),说明当时社会已经有把狗当“宠儿”的倾向了。
唐朝时,朝廷甚至明文规定,只有官职最高的家庭才能拥有斗狗,其他百姓不得擅养(《唐律疏议·杂律》)。 到了宋朝,民间已经有了“养狗”这一职业(见【宋史·礼志】),可见养犬之普遍。不过此时狗主要的功能还是用于看守和狩猎。
直到明清时期,城市居民养狗之风日盛,但多数人家养的狗还是小型的猎犬或者玩赏犬,大型犬和护卫犬仍然少见。究其原因,一是交通不便导致物流不畅,外来物种无法入境;二是政府没有鼓励老百姓蓄养大型犬的动机——既达不到震慑盗贼的作用,又无法给政府带来财政收入(养犬要缴税!)。所以,在明朝中后期和清朝末年,发生市民暴乱时,警力和武器装备不足的官员往往会带着家丁和仆人拔刀上阵,跟暴徒搏斗(参见【明世宗实录】与【清史稿·德保传】)。可见,当时的警犬和守卫犬多是人力担当。
那么问题就来了:今天我们能合法合规地拥有军用级的工作犬,但是为什么过去却要限制百姓蓄养大型犬呢?难道古人比我们更懂得“生命可贵”?非也非也……原因很简单:古代社会,畜养生意并不发达,大多数家庭是没有条件随意养大只狗狗的。因此即使有人故意虐杀犬猫(例如“烹狗”在汉朝是刑罪之一),动物伤害人也难以构成严重危害。
另外需要说的是,在古代中国,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,而是随着政治、经济和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完善的。所以你看,新中国成立之初,我们也有“以法制国”的口号,但那时真正的法制思想的确不普及,很多时候还要靠政策文件和领袖言行来指导生活。而改革开放之后,我们逐渐建立起了健全的法制体系,才实现了人人“有法可依”的目标。